近期有不少网友咨询:医院 漏诊了 恶性肿瘤(癌),能否主张赔偿? 今日小编在此简单跟大伙说说此类医疗纠纷案件,该如何处理? 最重要的就是要看漏诊是否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

1.如果虽然漏诊,但没出现什么损害后果,那也没什么好主张赔偿的。 比如当天漏诊,但第二天就确诊了,给了相应的对症治疗。又比如当天漏诊了,虽然过了一段时间才确诊,但对比当天和确诊那天癌症的情况,并 没有什么进展变化 ,医院也给了相应的对症治疗。

2.如果因为漏诊导致癌症分期、分度的增加。 比如漏诊时,癌症分期为Ⅰ或Ⅱ期,确诊时癌症已发展为Ⅳ期。此时,一般认为漏诊导致患者 丧失了早期治疗的机会, 增加了后期治疗的难度与治疗的费用。此时可以试着主张按责任比例争取后期增加的医疗费用(如原本不需要放化疗治疗,因为漏诊后需要放化疗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

3.如果漏诊后因为癌症死亡,需要分两个情况:

3.1一种情况是漏诊后很快因为癌症而死亡 ,说明在漏诊时癌症就处于晚期且病情恶化迅速,即使没有漏诊,及时给了对症治疗,也很难避免死亡的发生。此时往往 难以认定漏诊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

3.2另一种情况是漏诊后过了一段时间,因为癌症而死亡。 此时可以争取的是因为漏诊 缩短了患者的生存周期 。根据不同癌症的5年生存率,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可以给出轻微到同等的责任比例,以次要责任居多 。 需要大家注意的,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基本上没有生存周期缩短的概念。所以如果是 医学会来评定此类案件 ,基本上会认为虽然存在漏诊,但 死亡是癌症的自然转归,与漏诊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学习。 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学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