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上一篇文章比较了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国内顶级期刊发文比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现在好多人咨询: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是如何进行 因果关系及 原因力大小( 责任比大小 )的? 今日昌博结合 《法医学杂志》 发表的一篇文章,简单讲讲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 评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比大小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昌博觉得这篇文章写的非常好,也经常拿来研究学习。文章题目看起来是重点在文书的撰写及表达,但里面举了好多实际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直观的了解评定 因果关系及责任比大小的基本原则 。 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中,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评定原则如下:
1、“全部原因”案例 如 果医方在对被鉴定人实施甲状腺次全切除的手术中,能够充分注意保护支配甲状旁腺的血管免受损伤、认真辨认并保护甲状旁腺免受误切或损伤或者对切下的组织进行详细的辨认和检查等,则可完全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据此认为,如果没有医方的过错行为,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不会发生,依据《指南》第
7.3.6 条之规定 “ 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 , 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全部原因。 “ 完全原因 ” 多适用于 “ 事实自证规则 ” 的案例,如手术中误伤或误切正常组织器官,自然顺产或剖宫产 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骨折等。
2、“主要原因”案例 本例患者可能死于全脊髓麻醉或脊髓麻醉平面过高,而全脊髓麻醉或脊髓麻醉平面过高往往由麻醉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所引起,前者死亡风险较大,而后者只要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至于出现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考虑到腰硬联合麻醉穿刺操作本身存在的固有风险,术中发生全脊髓麻醉或脊髓麻醉平面过高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现代医学尚难以完全避免,依据《指南》第
7.3.5 条之规定 “ 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 ,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 主要原因 ” 多适用于临床上业已存在安全、有效的诊疗方法,除非医疗过错或患者本身存在特殊原因,一般不会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严重后果,如本例。
3、“同等原因”案例 考虑到患者颈椎退行性病变严重,术前即已出现肢体感觉减退、肌力下降的临床表现,而术后表现为上述临床症状加重,故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是自身疾病发展和手术方式不当造成脊髓受压共同作用所致,两者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难分主次,故依据《指南》第
7.3.4 条 之规定 “ 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 ” ,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 同等原因 ” 适用于临床上虽然有已知的治疗方法但治疗效果难以确定的病例,如胃肠手术出现腹腔感染或吻合口瘘,骨折固定术后出现畸形愈合或骨折不愈合等,既有医疗过错的因素,也有患者自身因素(包括疾病本身和患者医从性等),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4、“次要原因”案例 本例院方对被鉴定人静脉血栓的形成及肺动脉栓塞的风险预计不足,未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肺动脉栓塞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隐匿性,且一旦发生即具有救治难、病死率高等特点,即使医方给予规范化预防措施,也难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依据《指南》第
7.3.3 条之规定 “ 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 ,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 次要原因 ” 多适用于虽然有规范的诊疗措施,但其预后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预后不良的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如严重颅脑外伤、急性脑梗死、急性心肌缺血等危急重症等 。
5、“轻微原因”案例 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主要与其疾病本身的严重性与复杂性有关,但不排除医疗过错对其脑出血的发生和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即使没有医疗过错行为,其脑出血的后果也难以避免,依据《指南》第
7.3.2 条之规定 “ 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 ,评定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轻微原因 ” 多适用于那些缺乏有效诊疗方法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如致命性危重急症、肿瘤等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原因力评定。总结 昌博自己总结 的一个关于评定责任比大小大致的原则是看 “概率大小”,比如: 如果没有院方的诊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 100% 不会发生,那 医疗过错 为 “完全原因”;如果没有院方的诊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较大概率(超过 50% )不会发生,那 医疗过错 为 “主要原因”;如果没有院方的诊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 50% 左右的概率不会发生,那 医疗过错 为 “同等原因”;
如果没有院方的诊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不会发生的概率较低( 20%-45% ),那 医疗过错 为 “次要原因”;如果没有院方的诊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不会发生的概率极低( 5%-20% ),那 医疗过错 为 “轻微原因”;如果没有院方的诊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不会发生的概率几乎为 0 ,那 医疗过错 与损害后果就无因果关系。昌博个人认为:在医疗损害的鉴定过程中,评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比大小要比评定诊疗过错难得多,针对同一个案子,不同的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关于责任比大小,给出的意见可能会存在显著区别。需要相关部门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欢迎大家讨论交流。——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