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重伤鉴定,可以不考虑因果关系,直接用结果来评定吗? 答案:不可以。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一、法律规定的核心逻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开篇即明确: "鉴定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 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 。" 关键词: 致伤因素 。 这意味着鉴定必须回答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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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伤?(损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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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形成的?(致伤方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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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到什么程度?(损伤程度) 跳过第2步直接定级,鉴定意见可能被直接排除。
二、为什么"唯结果论"行不通? 场景1:自己摔的 vs 被人打的 - 同样都是肋骨骨折6根,按结果都是轻伤一级 - 但如果无法证明是他人外力所致,轻伤一级的意见就不应该出。 场景2:旧病叠加新伤 - 受害人本身有严重骨质疏松 - 轻微外力导致重伤结果 - 如果不分析损伤机制和成伤方式,可能把 自身疾病为主导致的后果 算到嫌疑人头上。
三、实务中的三大因果关系审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第4.3条明确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 主要作用的, 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 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 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 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只说明因果关系
四、给受害方和嫌疑方的实用建议 如果你是 受害方: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监控、目击证人,即刻去医院就诊做好各项检查,尤其是影像检查) 如果你是 嫌疑方/辩护人 : - 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分析说明部分,看有无因果关系论证 - 对"唯结果论"的鉴定,坚决申请重新鉴定
五、一句话总结 伤情鉴定不是"体检报告",而是"因果认定书"。 只看结果不论因果,等于放弃鉴定的核心证明价值。 无论是办案人员、鉴定人还是当事人,都要记住: 脱离因果关系的损伤程度,只是一个没有法律意义的数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