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好多朋友咨询:发生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尸体火化,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但均因死因无法明确而退卷,但医院当时也没有告知尸检相关事宜,可以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吗?由于中国的传统观念,多数人对尸体解剖比较抗拒。但昌博多次强调过: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涉及死亡, 死因不明的话,后期的医疗损害鉴定是很难进行的 ,而没有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就很难审理。而明确死因的主要手段就是尸体解剖。医院是否有告知尸检相关事宜的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2.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3.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当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医院需要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相关事宜。
医院尽到了告知义务, 患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则最终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由患方承担 ;反之,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则最终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由院方承担。若院方对死因没有异议,没有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相关事宜,而患者家属在死者尸体火化后才来找医院沟通医疗纠纷相关事宜,才对死因提出异议,最终因为死因无法明确导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院方是否还需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针对上诉情况,国内法院没有统一的认定。案例一:有的法院认为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2022)辽0105民初323号法院认为:被告在死者死亡后即确定了死亡原因,并送达死亡医学证明书,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及之后的合理期间内, 三原告均未向被告提出魏某某死亡原因不明确,亦未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向被告提出异议,后对死者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在此情况下,被告并无告知尸检的特定义务。三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尸检告知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例二:有的法院认为医院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件1:(2021)鲁0687民初3784号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告知患者家属尸检,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患者家属拒绝尸检,致使无法判断患者死亡除了急性心肌梗死外还有几个原因力,也无法判断几个原因力的大小,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较于原发病急性心肌梗死,未告知尸检的过错系死亡的次要责任,结合案情,以赔偿15%的损失为宜。案件2:(2023)苏1324民初1177号 法院认为: 某某医院 作为专业认知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获知李某死亡信息后, 无论从情理上还是免除自身责任的角度,均应积极主动推动和协助尸检的进行 。
某某医院主要负责人当日上午9点14分之前即已知晓李某死亡信息,其与李某亲属交流过程中, 仅表达安慰之意,并未告知尸检及其必要性 。鉴定机构无法就李某死亡原因作出判定,某某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死者李某的亲属同样是申请尸检的责任主体,负有同等的举证地位和义务,其未能及时提出尸检申请即因习俗匆忙火化,也应承担死因不能鉴定确认的法律后果 。本院酌定由某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昌博觉得:作为院方,患者如果死亡,无论患者家属是否对死因有异议,均主动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相关事宜,落实到书面;作为患方,亲属死亡后,在尸体火化之前,也务必和医院沟通下死因问题,也落实到书面。以免后期承担不利后果。欢迎各位讨论交流。——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