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昌博团队代理的一个死亡类医疗纠纷案件开庭,我方提出医方没有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导致死因不明而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可以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然法官说:患方需要来证明在尸体火化之前,与院方沟通对死因有异议,院方才有尸检告知义务。今日昌博简单来聊聊: 院方的尸检告知义务:何时触发?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义务的触发条件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 ,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尸检的时效性,同时也隐含了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及时告知患方尸检相关事宜的义务。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 或者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 医疗机构都应当履行尸检告知义务 。如何证明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对死因有异议?除了院方书面记录患方对诊疗行为或者死因有异议 ,还有一个法官普遍认可的一个可以证实发生医疗纠纷的行为便是 封存病历。实践中的困境与争议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困境 , 因为 患方可能因医学知识匮乏和信息不对称,无法在短时间内对死因表达异议,从而导致尸检告知义务未能及时触发。故目前 司法裁判中存在对告知义务启动要件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 有的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只有在患方明确提出死因异议时才需履行告知义务 ( ( 2022 )辽 0105 民初 323 号 ) ,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就应主动告知 ( ( 2020 )闽 05 民终 2927 号 ) 。这种裁判尺度的不统一,给医疗机构和患方都带来了困惑。医疗机构应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昌博的建议是: 为了更好地履行尸检告知义务, 避免后期的法律纠纷, 医疗机构 最好 做到以下几点:
-
主动告知: 在患者死亡后,无论患方是否提出异议,医疗机构都应当主动告知患方尸检的相关规定。
-
详细说明: 告知内容应包括尸检的必要性、流程、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不进行尸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
书面记录: 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患方,并要求患方签字确认,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
及时告知: 告知应在患者死亡后的 48 小时内完成,若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在 7 日内完成告知。 患者家属应如何应对? 昌博的建议是:无论后期是否需要进行医疗维权,为了避免后期举证不能, 在尸体火化之前, 患者家属最好做到以下几点:
-
封存病历 : 向医疗机构 提出病历封存,并完整复印一套,如果当天无法封存,一定让医院做好书面记录,并拍照留存 。
-
主动告知 : 如果患者是在院外死亡, 主动向医疗机构 告知患者死亡的事实,并留好书面证据 。 3 . 及时反馈: 如果患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第一时间向医院反馈,并留好书面证据。 4 . 及时决策: 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进行尸检,并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完成相关手续。 结语 院方的尸检告知义务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触发条件虽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需医疗机构和患方共同努力,以确保这一义务得到妥善履行。医疗机构应主动、详细地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家属也应积极了解自身权利,共同推动医疗纠纷的公正、合理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欢迎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