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好多人问昌博:同样是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和医学会做,到底有啥区别?之前昌博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写过,有兴趣的可以点击查看: 医疗损害鉴定,是选社会鉴定机构还是选医学会做?近日昌博发现我们国内法医学顶级期刊《法医学杂志》也发表过文章比较了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 今日给大家一起分享下。结合本文内容与自己的办案经历,昌博总结了几个比较关键的区别点: (一)颁布或制定单位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由 司法部制定 ,也就是说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参照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则由 中华医学会颁布 。也即全国的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则参照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
(二)鉴定人员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要求的是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对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 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供鉴定人参考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要求的是专家库的 医学专家(其实就是临床医生 )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涉及死亡原因、伤残等级等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 法医学专家 参加 。但现实中,医学会的好多涉及死亡、伤残的医疗损害鉴定,并没有邀请法医学专家参加。(三)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中未有相应医疗过错判断的专业指引说明, 医学会鉴定实践中 , 专家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已经成为重要的鉴定依据。这 一点也是昌博觉得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最大的问题。医疗损害鉴定的三个核心: 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原因力 。但如何定义诊疗过错,并没有一个明确说明。
那目前医学会做了那么多医疗损害鉴定,参照的又是什么?昌博和好多医学会工作人员及医学专家聊过,他们目前的评定思路还是 延续 “医疗事故鉴定”,也即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但昌博觉得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项,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用于 行政处罚或者医疗事故罪 ,而医疗损害鉴定主要用于 民事赔偿 ,也即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比医疗损害鉴定要严格的多。但目前看下来,医学会在评定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除了在责任比方面,医疗损害多了个同等责任,好多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时给了次要责任的,在做医疗损害鉴定时,可能会给一个同等责任。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 中 对 “医疗过错”的判断指引是医疗损 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的一个亮点 ,做了详细的专业指引说明: ( 1 ) 违反具体规定的过错。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诊疗、护理规范的具体规定,或者有违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原则和方法,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 2 ) 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医疗过错。并特别提示,在判定时应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3 ) 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宜对患者的病情及拟采取的诊疗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知情与对诊疗措施的同意。未尽到告知义务,则视为存在医疗过错。(关于告知义务,医学会的专家也是挺重视的,但主要集中于手术知情告知、病危告知。) 从这里大家可以明确看到,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 相比与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 最大亮点是增加了 “ 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 ”,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举个常见的例子: 子宫取节育环过程中子宫穿孔,医学会很可能认为 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子宫穿孔是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 不存在医疗过错 。而 司法鉴定机构会考虑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的确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子宫穿孔,则会认为存在医疗过错。
(四)损害后果的认定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中损害后果分为: 死亡、伤残、其他后果 。而关于 “其他后果”,没有明确的解释,基本等同于虚设。《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 中关于损害后果分为: 死亡、残疾、 病程延长、病情加重或 者其他损害、错误受孕、错误生产、错误生命、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 。这里 “ 病程延长、病情加重或 者其他损害 、 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 ”,对某些患者来讲非常非常重要。比如 癌症漏诊 导致未能及时治疗而 死亡 ,如果是 医学会 做医疗损害鉴定,绝对会认为死亡是癌症的自然转归, 跟漏诊没有关系 。而 司法鉴定机构则会考虑 “丧失生存机会”。
昌博上周一个案子在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鉴定前一再跟医学会老师说本案的损害后果除了伤残,还有病程延长及手术增加,但 医学会老师根本不理解病程延长怎么能算是损害后果,没有这个概念。(五)伤残的评定标准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中伤残的评定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中伤残的评定参照 《人体损 伤致残程度分级》 。关于这一点,昌博个人觉得非常非常重要 。《人体损 伤致残程度分级》 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告发布的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适用于 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医疗损害自然属于人身损害,昌博个人觉得既然是医疗损害鉴定,那伤残的评定就应该参照 《人体损 伤致残程度分级》 。
好多损害后果参照 《人体损 伤致残程度分级》 可以构成伤残等级,如:肠穿孔修补后,子宫穿孔修补后,输尿管成形术后,单眼视力小于
0.3 等等,但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却够不上伤残等级。对患者来讲,非常非常不公平。 这里也需要着重指出:目前浙江和江苏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伤残评定时,参照的却是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非常非常不合理。 总结 文中最后总结: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 体现为诉讼前的各种类型调解服务, 其鉴定工作模式和程序设置仍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思维影响 。 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重点体现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需要服务以及在非诉讼中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 所以昌博这里也建议:如果做医疗损害鉴定,能去司法鉴定机构,尽量去司法鉴定机构。除非你做医疗事故鉴定,那就去医学会。 昌博觉得本文关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与《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比较还是挺客观详细的。欢迎大家讨论交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