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近期,昌博的师兄师弟和法医 朋友多次跟昌博探讨,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如果死者生前有过就医过程且存在医疗损害,那在分析死亡原因的过程中,需不需要阐述医疗损害因素?那今天昌博就来和大家探讨探讨,说说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我们先来看看 什么是死亡原因?根据《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 GA/T 1968-2021》记载: 死亡原因(死因)指:导致机体死亡发生的 疾病(内源性)、暴力(外源性) 等因素 。暴力 是指引起死亡的外源性因素,包括 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高低温损伤、电击与雷击等 。疾病 是指引起死亡的内源性因素。死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联合死因、死亡诱因。什么是医疗损害?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 SF/T 0097-2021》记载: 医疗损害: 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因过错导致患者不利的事实。医疗过错: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和护理规范规定的医疗行为,或者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医疗行为。简单讲就是,医疗损害可分为“ 起果型医疗损害”与“防果型医疗损害”。“起果型医疗损害”指医疗行为 直接导致 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如:手术操作失误损伤重要器官导致患者死亡;麻醉剂量超量导致患者死亡等。“防果型医疗损害”指医疗行为没有履行义务去避免或者减轻损坏后果的发生。如:漏诊漏治冠心病后患者死亡;延误治疗失血性休克或脑出血后患者死亡;骨折术后未进行抗凝治疗后患者肺栓塞死亡等。
结合死亡原因的定义, 能够作为死因的只能是“起果型医疗损害”,因为它属于外在暴力,而“防果型医疗损害”则不能作为死因,因为它不属于外在暴力,它只是一种“不作为”行为。故在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过程中,如果死者生前有过就医过程且存在医疗损害,需要先分析医疗损害的类型,如果是“起果型医疗损害”,那必然要进行分析说明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最终认定属于哪种死因,而如果是“防果型医疗损害”,则无需进行任何分析说明。在此也需要着重说明下, 死亡原因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鉴定项目,委托手续、鉴定内容、鉴定流程等均是不同的 ,死亡原因鉴定主要解决死因问题,医疗损害鉴定主要解决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故实际过程中,死亡原因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往往是分开进行的,且有时鉴定意见很可能看上去会存在明显的“矛盾”: 如,患者因冠心病入院,诊断明确但未能及时治疗而死亡。死因鉴定:冠心病为根本死因。而医疗损害鉴定,院方延误治疗的过错则有可能为患者死亡的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死因鉴定中死因分析与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原因力大小分析,两者评判思路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以上仅代表昌博个人观点。欢迎各位交流探讨!——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