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6日,北京卫生法学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联合发布《北京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程序指引(试行)》,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有诸多的亮点,前日昌博讲了其中一个亮点 (关于患者死亡后没做尸体解剖,鉴定机构还能不能推断死因?) 今日昌博再讲一个亮点。 什么意思呢? 昌博个人解读如下: 医疗损害伤残鉴定, 不管是司法鉴定机构还是医学会,如果委托方没有指定标准,都建议统一按照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鉴定。 两个关键词句: “统一按照”和“民事诉讼中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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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目前国内针对医疗损害案子的伤残评定,如果是 医学会 来做,全国都是统一的, 100%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如果是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基本是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浙江和江苏两个省例外 ,这两个省的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也是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除非法院要求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几乎很少很少法官会同意。 也即目前国内医疗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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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评定标准的区别 那《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什么区别呢?昌博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讲过多次,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简单总结一下就是: 好多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以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却不构成伤残。对伤者来讲,非常的不公平。(比如:单眼盲,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可以有八级伤残,但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却没有伤残。) 昌博也多次提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不适用医疗损害伤残鉴定。2002年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故2002年当时的卫生部发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包含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及医疗事故的赔偿。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包括医疗事故在内的各种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适用民事法律规定处理,不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标准, 故医疗事故概念中的民事处理目的已没有实际意义。2018年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决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不再作为部门规章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也就是说,《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经废止。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前只用于 行政调查处理,而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也只能是医疗事故行政调查处理时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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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规的个人解读 综上, 昌博个人理解,《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不属于“民事诉讼中技术标准”。 而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用多说,自然属于“民事诉讼中技术标准” 。 故昌博个人理解,按照北京卫生法学会、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联合发布《北京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程序指引(试行)》的要求, 如果委托方没有指定伤残鉴定标准,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伤残评定也得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 昌博表示举双手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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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的意义 北京此次医疗损害鉴定新规,是医疗纠纷维权的 重大突破 。 打破了医学会继续延用不合理伤残评定标准的刻板规则,让伤者能得到一个更公平的对待。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北京所有新受理的医疗损害案件全部适用新规,也大概率会成为全国医疗鉴定的参照范本。 期待其他省市也能跟进,尤其是浙江和江苏。 欢迎讨论交流! 需要《北京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程序指引(试行)》PDF版的可以私信昌博。